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苏教助〔2014〕3号)和《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方案》(苏大研[2012]40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调动学院广大研究生学习、科研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促进创新人才培养,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一、申报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在读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硕士、博士研究生,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奖励标准
根据学校制定的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执行。
三、名额分配
1.硕士研究生二、三年级学生不按照年级划分单独评定。全体可申报国家奖学金的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按照导师所在机构兼顾相关二级学科(凝聚态物理与新材料研究所、理论与应用物理研究所、光学研究所、等离子物理与技术研究所、软凝聚态物理及其交叉研究中心、高等研究院、课程教学论及学科教学)分7块各推荐0-2人。全部推荐人经学院评审决定获奖名单。
2.博士研究生二、三年级学生不按照年级划分单独评定。
四、申报条件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2.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者;
3.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
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
6.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
7.在研究生培养环节中考试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8.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
9.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10.其他经学校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五、评审原则和依据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文件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次数不限,但其已用于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或奖项不得在下次申请时重复使用。
1. 二、三年级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学科方向、上一学年的科研成果、德育赋分、学业成绩等因素综合计分,以综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评定等级。
综合计分=加权平均学业成绩*0.01+学术科研赋分+德育赋分*0.1
科研成果赋分规则见“附件二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科研成果赋分规则”,科研成果的署名单位是苏州大学。德育赋分规则见“附件一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德育赋分实施细则”。
2.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界定时间期限为:研究生进入现培养阶段以来至评奖日期所在年份的8月31日(对毕业班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可统计到9月30日)。以前已经用于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或奖项不得在本次申请时重复使用。研究生获奖情况只填写校级及以上获奖(含校级奖励)。
六、组织实施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七、评审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报,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获奖情况等材料认真审核,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至研究生院。
八、附则
1.学院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本评定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原《2018年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苏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