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苏州市物理学会章程

(2012年9月15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为苏州市物理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江苏省物理学会的指导,挂靠苏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第二条 学会是苏州市各高等学校、中学及其他社会组织物理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宗旨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全市各高校、中学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开展物理学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社会服务、人员培训,为促进全市物理学工作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学会注册地址在苏州市十梓街一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组织开展物理学术研究,物理教学研究及物理实验技术研究,积极组织学术交流和高层次的学术会议。

第六条 组织开展物理科学普及工作,开展科普宣传、科普报告、科普展览等活动。

第七条 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学会的人力资源优势进行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科技鉴定、承接相关科技攻关项目。

第八条 组织开展物理科技人员培训,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进行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大学生、中学生物理竞赛。

第九条 编辑出版物理学的有关学术期刊,论文集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 学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会员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学会章程;

2.自愿加入学会,积极支持和参加学会的工作与活动;

3.在物理学研究或物理学教学方面有一定的造诣和影响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会员所在工作单位的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秘书处登记,发放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各类资料与信息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行使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维护学会的声誉和权益;

2.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向学会递交调研报告、论文及有关资料;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可以提出退出学会,但必须书面告知学会秘书处;会员若违反学会章程,经教育不改,由理事会表决后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六章 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领导机构表决通过,但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2年召开一次,同时举行全市物理学年会。其职责是:

1.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2.推荐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特邀理事等;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会员的入会与退会;

5.审议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研究学会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条 学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理事会的领导机构,学会不设常务理事。领导机构会议有理事长召集,实行集体决策。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领导机构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情况会议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届理事;

2.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政治上坚定,思想素质好。

3.在学会所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望;

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召集理事会、理事会领导机构会议,检查决议落实情况,代表学会签署重要文件和对外协议,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分管学会的某些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领导机构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组成,是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学会注册所在地,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通过,可聘请有较高威望的物理学工作者为学会的名誉理事长、顾问、特邀理事等。

第五章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拨款;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社会资助或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学会经费的使用仅限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学会设立专门账户,按照专项经费管理规定严格收支管理,并由会计资质的人员担任经费日常管理,定期向学会领导机构报告,接受年度财务审计,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有理事会领导机构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经费,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相关的事业发展,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章程于2012年9月15日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章程由理事会领导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苏州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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