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保证,是新形势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遵循。为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省属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以上级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教师,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教书育人环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纪律教育,确保党员熟知纪律规定,明确纪律红线,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思想自觉和行动习惯。

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

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 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坚持严肃查处、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工作,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目标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面对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内在标尺是党的纪律和规矩,根本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好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切实践行“四种形态”,将“全面”和“从严”的要求有效融合在日常教育管理实践中,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责任分工

学校党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重点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班子的日常监管,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学校党委要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院系和直属单位领导干 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分管范围内的政治生态、教书育人环境和干部健康成长负领导责任,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学校纪委:把运用好“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项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向省纪委报送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报告。

学校纪委委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运用好“四种形态”,开展好对所在部门和所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向纪委全委会的报告中。

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内容,把践行第一种形态作为基础和关键并形成常态,切实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强化责任担当。二级单位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三、方法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管,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1.加强纪律教育。学校党委要把纪律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全校党员干部、教师学生纪律和廉洁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将纪律教育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院级党组织要强化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师生的纪律教育;学校党校要把纪律教育列入各类培训课程内容;纪委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要抓好纪律教育的长效机制建设;党委组织部要将纪律教育列入新提任干部任前谈话的必须内容;人事处要加强教师纪律教育并将此列为新教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要重点加强学生的纪律教育。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分管领域内的纪律教育。

(主责单位: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校、党委宣传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协助单位:各级党组织)

2. 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全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学校党组织、纪检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一次,并定期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谈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与分管部门班子成员、联系学院主要负责人谈心一次。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一次,并定期与下属科级岗位主要负责人谈心。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校属企业、物资采购、招生就业、评审评比、医疗行风、学术诚信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谈话。

(主责单位: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协助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及相关单位)

3.适时开展通报批评、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巡察、专项整治、信访举报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要在一定范围内的内部会议上通报批评、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提出整改措施及其落实的具体计划,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接受监督检查。校院两级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严格规范民主生活会各环节,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并于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学校党委健全派员参加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

(主责单位:党委组织部 、纪委监察处,协助单位:各级党组织)

4.全面开展约谈工作。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校纪委或经授权的各单位党委(党工委)负责人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工作约谈、廉政约谈、信访约谈:落实“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规定需要明确更高标准,或者廉政风险防控存在明显不足;思想上存在困惑或者不良倾向;工作生活中存在违纪违法苗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级;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度较低;遇到重大困难或挫折,或者因违规违纪受到问责或纪律处分而导致思想意志消沉、工作不在状态;其他应予约谈的情形。

约谈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被约谈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汇报;督促被约谈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教育提醒被约谈人注意问题苗头,督促其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跟踪督办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按要求将约谈情况在本单位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工作约谈、廉政约谈和信访约谈主要针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存在某些轻微违纪问题的和新提任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发现的和上级转交办的且可以实施谈话的问题线索涉及的党员干部,可以视情况由校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联系)校领导、组织部、纪委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具体实施。

(主责单位:党委各工作部门、人事处,协助单位:各相关单位)

5.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集中、线索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反映问题不完全符合事实应予以澄清的,存在需要提醒、提示的倾向性问题的,学校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可按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制度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涉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的,以及在干部日常管理、专项检查、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由组织部进行谈话,可根据需要让被谈话对象提交书面材料对所反映作进一步说明;在工作中发现或收到由上级纪委转交办的问题线索,对于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行为的,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的,由纪委办公室出具函询通知书进行函询。校纪委可根据情况结合作用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具体实施严格执行《苏州大学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要求。

学校党委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函询材料存入组织部干部廉政档案或纪委信访档案,有关信息录入纪委干部廉政信息库。

(主责单位:纪委监察处,协助单位: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及相关单位)

6.及时开展诫勉谈话。结合民主生活会、换届考核考察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对于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诫勉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需要整改的;信访举报反映集中、且较为一般性问题的,或根据要求督促其进行纠正整改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其他改进作风相关规定情节轻微,或者存在其他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或参加党内活动不积极的;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够免职条件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有其他需要诫勉谈话情形的。

对校中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要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组织干部、纪检监察、业务分管(联系)的校领导负责,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派人参加;经校党委同意也可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二级单位其他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院级党组织负责,必要时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派人参加。具体实施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要求,诫勉谈话材料存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被诫勉谈话党员干部违纪情况作为其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主责单位: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协助单位:相关单位)

(二)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1.给予轻处分。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轻微违纪的党员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校院两级党委和校纪委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主责单位: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协助单位:党委组织部及相关单位)

2.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担任现职的;或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存在,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担任现职的;或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可免予处分且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担任现职的;或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应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且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要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根据干部管辖权限依规依纪向学校提出停职、调整职务(调离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降低退休待遇等组织调整建议。

(主责单位: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协助单位:纪委监察处及相关单位)

(三)提高审查时效,让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1.给予重处分。对违纪问题的核查,要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主责单位: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协助单位:党委组织部及相关单位)

2.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行政撤职、行政降职、行政开除等重大职务调整。党员领导干部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宜担任现职或可能妨碍案件调查的;或因违纪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责令辞职,但拒不辞职的,应当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主责单位: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协助单位:纪委监察处及相关单位)

(四)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突出惩处重点。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要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理工作,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主责单位:纪委监察处,协助单位: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及相关单位)

2.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涉及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

(主责单位: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协助单位:相关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校院两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依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学校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保持经常性沟通,形成干部监督合力,共同做好有关领导干部的提醒、函询、诫勉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相应行政处分等工作。各中层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发现或了解到党员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报告。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二)健全长效机制。学校党委、纪委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进一步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要建立健全日常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党员干部接受谈话、函询、诫勉和纪律审查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和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诫勉和纪律审查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密。

(三)注重教育感化。认真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五项原则,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做到宽严相济,强调预防为先,注重教育感化,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沟通、谈话教育等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幡然悔悟、主动改正。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重建忠诚,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各级党组织还要重视关心和帮助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及时了解思想、工作和生活等,经常开展谈心交心,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认识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四)强化追责问责。学校党委、纪委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责任追究,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五)加强通报警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四、其他

(一)科级及以下党员或干部的监督执纪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中共苏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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